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六安舒城县一男子利用竹竿、粘网、诱捕器等工具非法捕获30只画眉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日前,舒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没收被告人蒋某某作案工具诱捕器、鸟笼等,上缴国库。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停止侵害,并在安徽省六安市市级报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蒋某某在舒城县南港镇樟冲村“螺丝尖山”山场、“霍家小山”山场、“朱家坟山脚”山场、“屋后阳山”山场,使用竹竿、粘网、诱捕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同年11月29日,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蒋某某租住房屋内,查获疑似画眉鸟活体30只、诱捕器、鸟笼等,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8年12月7日,经鉴定:蒋某某非法狩猎捕获的鸟类为画眉鸟,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同时,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蒋某某非法狩猎捕获的“三有动物”画眉鸟价值共计30000元。
2019年4月11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了生物多样性并有打破生态平衡的现实风险,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蒋某某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