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据阜南检察消息,日前,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路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至7月10日,被告人刘路利用担任阜南县黄岗镇财政所结算员的职务便利,未经批准,以私开现金支票的方式,三次从中国农业银行黄岗镇财政资金账户中挪用财政资金27万元。2014年5月23日、6月9日,刘路再次以相同方式从该账户中挪用财政资金19万元。
2016年2月,为应对阜南县审计局整改要求,同月19日刘路筹资28万元(其中借款24. 5万元)归还至黄岗财政资金账户。后刘路又分别于同年4月4日、5月19日、9月2日、9月19日先后四次以私开现金支票方式,从黄岗镇财政资金账户中支取现金25. 5万元,其中24. 5万元用于归还先前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21年7月,阜南县审计局审计发现刘路涉嫌挪用资金问题后,刘路于同年7月7日、7月9日、8月10分三次将其挪用资金归还。
被告人刘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以刘路犯挪用公款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 张大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