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八德派出所前副局長曾沛恩於2020年間取締違規停車時,因駕駛吳慶文加速逃離,更2度倒車衝撞警車,曾沛恩因此下車朝其座車連開5槍,其中2槍擊中後座楊女的腿與後背,導致其傷重送醫不治,曾沛恩因此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一、二審皆判無罪,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上訴,曾沛恩無罪確定。
吳慶文拒檢駕車逃逸,曾沛恩(左)持槍對車子先後開了5槍。(圖/翻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0年3月27日深夜,判決指出,時任桃園八德派出所副局長的曾沛恩,在巡邏時發現一輛自小客車違停路邊,示意對方受檢,但駕駛吳慶文因涉嫌酒駕,加速逃逸,遭巡邏車逼停後,竟倒車衝撞巡邏車,曾沛恩為防止吳慶文脫逃,下車後先對吳慶文的車輛後方射擊2槍,見吳慶文未有停下之意,便再朝車輛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擊中坐在後座的楊姓女子,1槍貫穿楊女左大腿及左小腿處,另1槍擊中楊女左後背,楊女被送醫後仍傷重不治。而吳慶文被捕後,酒測值高達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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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楊女家屬表示不滿,認為員警用槍過當,對曾沛恩提出過失致死等告訴,經過一審桃園地院、二審高院審理,認為員警已多次鳴笛、廣播要求對方停車,但吳慶文置之不理,還2度倒車衝撞警車,已屬妨害公務現行犯,且無法排除再度衝撞,對曾沛恩等人的生命安全產生急迫危險,認定曾沛恩是合理使用槍械,而吳慶文當時要駕車駛離現場,曾沛恩因無法持續瞄準而導致後3槍射擊位置較高,合於常情,均判決曾沛恩無罪。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